2003年6月起新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施,自此集體商標管理辦法變得更加規范化和具體化。接下來,就讓鱧魚專利來為您介紹集體商標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吧。
一、使用管理規則
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包括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二、集體商標注冊
1.主體資格證明
根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凡是申請注冊集體商標的,需要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其中的內容需要包含該集體組織的名稱和地址。
鱧魚專利提醒您:集體商標管理辦法指出,如果要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進行申請的,申請人需要證明該商標具有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方法包括自證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決定。
2.地理標志集體商標
(1)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進行申請的,主體單位應該由該地理標志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2)申請人在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時,應附送該地理位置管轄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如果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所指的商品并非源于所表示的地區,有可能誤導消費者的,商標局將不予注冊,但已經善意取得的不會被注銷。
鱧魚專利提醒您: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商標在其原屬國有效的證明。
3.初審公告及資格取得
(1)初審公告。
申請注冊的集體商標的管理規則應包含在初審公告之中,可以添加管理規則的全文或摘要。
若申請人對管理規則做改動的話,需要上報商標局審核,管理規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集體商標的使用權取得。
集體商標注冊人在履行集體商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后,可以使用該商標。
使用該商標的,注冊人應提供《集體商標使用證》給使用人。
鱧魚專利提醒您:集體商標可以允許注冊人的集體成員以注冊人的名義使用,但不得許可成員以個人名義或非集體成員使用。
三、集體商標變更及轉讓
三、集體商標變更及轉讓
1.集體商標變更
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2.集體商標轉讓
申請轉讓集體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集體商標發生移轉的,權利繼受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四、懲罰機制
集體商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申請和使用的標準相對于普通商標更加嚴格,因此商標所有人如果集體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控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內拒絕改正的,將處以3萬以下的罰款,按照商標所有人違法所得的3倍以下進行處罰。如果商標所有人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上就是鱧魚專利為您介紹的集體商標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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