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均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下面就為您帶來相關知識的了解。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可以有五種形式,分別是,第一,故意假冒或者仿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將其假冒或仿冒商標用在商品上,誤導公眾的;第二,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不管行為人是否是故意的,只要是實施了銷售的行為就是構成了侵權行為;第三,故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第四,在沒有經過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的;第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